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经办人:刘斌律师
申请人:严某权,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开发区笔岗严田东街八巷1号,被申请人之兄;
申请人:吴某蝶,女,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罗定市泗沦镇双德村委大寨35号,被申请人之女;
被申请人:严某梅,女,1964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沧联10队;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严某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请求依法指定严某梅之兄严某权为严某梅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吴伟良于199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1992年11月22日生育了一女儿吴某蝶,2001年2月19日吴伟良因病去世,被申请人于1999年9月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病情反复,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常失眠、哭笑、发呆、外跑。经xx县精神病医院检查证实为精神分裂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也认定被申请人为精神残疾一级,现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荔联街社区管理科出具证明证明严某梅生活起居由其兄弟严某权照顾。
综上,由于被申请人严某梅精神病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女儿吴某蝶因外嫁罗定市,现在有自己的家庭和生活,无法尽扶养与照顾义务。申请人严某权和吴某蝶为了能保护严某梅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严某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易严某权为其监护人,代理其参加各项民事活动及照料其日常生活。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