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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民事诉讼法”说法的质疑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5-08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并施行。于此司法解释一出,即将法律界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关注推向高潮。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该法是以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为基础修订的,其制定深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全面确定和发展以及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已开始逐渐呈现在我们面前。

2007年第一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具有局部性、过渡性的特点。此后,社会各界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依然充满强烈的期待。

本次(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具有覆盖面广、内容深入,紧跟时代步伐,并与世界接轨的特点。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和多年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经验,以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现状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效率、迅捷解决民事纠纷的要求为目的,按照民事诉讼运行的规律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调整。既兼顾公平与效率,又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充满了现代立法的人文关怀。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施行,众法律人在展开此对民事诉讼影响的探讨及解读中,形成的文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值得商榷的是,广泛见端于媒体、网络作品中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称之为“新民事诉讼法”的表述,笔者认为极为不妥。

基于本文开头就《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因后果的分析和理由,《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无所谓的新旧之分。口头上为了表述方便而言“新民事诉讼法”,似乎可行,也未尝不可,但形成于文字,见诸报端、网络等,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是使用规范的名称较好。使用规范的名称更符合以严谨著称的法律人思维,其意义更非同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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