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乙肝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发布人:李家铉 发布时间:2017-04-10 | | 肖某到环胜公司应聘,通过了该公司的笔试、面试,并就工作待遇、工作岗位达成了一致意见。环胜公司认可,到其应聘员工进入体检环节后,如体检结论显示应聘者无明显的心脏病、肺结核或谷丙转氨酶指数大于40的情况,就会对其录用。肖某体检结论为肖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之后,环胜公司未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肖某以环胜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肖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本案而言,肖某已通过环胜公司面试,环胜公司以肖某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表明环胜公司因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导致肖某欲缔结的劳动合同无法成立,遂可推出环胜公司系过错方。 二审法院判决环胜公司赔偿肖某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 阅读(5916) | 字号:大中小 | 打印本页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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